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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济源市2014年度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30 点击数:20

 

       

                   济司律便〔2015〕1号

关于做好济源市2014年度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管理指导律师工作的重要抓手,对于全年律师管理工作具有统领作用,年度考核情况已纳入全年责任目标,作为年底对各所工作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现就做好我市2014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具体要求参照《河南省司法厅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度考核工作流程》(见河南律师网“通知公告”栏内)执行各所认真组织,严格考核程序 ,围绕考核相关内容,于5月10日前报送律师公证与法律援助工作科。

附:1河南省司法厅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度考核工作流程。

       2济源市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度考核工作 

     

       

                      

                      律师公证与法律援助工作科

                                 2015年3月26日

附件1:

河南省司法厅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流程

一、考核对象

201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在分所所在地参加年度检查考核。

二、组织实施

省司法厅负责组织实施厅直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省辖市(直管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初审工作。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由其所在地的省辖市(直管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考核内容

 各地要严格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至十条规定的内容,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四、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等次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的总体评价。具体标准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五、考核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报送材料

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考核,应按通知的时间向所在地的县(区、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2)年度执业情况报告(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上年度律师事务所的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执业情况、内部管理情况、收入及纳税情况、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有无被投诉和处理情况、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情况等,律师事务所如果在外省市或者境外设有分支机构,应当写明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原则上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内公开并接受律师监督。

(3)《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和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财务审计报告(审批设立不足一年的律师事务所不需要提供);

(5)纳税凭证; 

(6)年度内办理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备案情况;

(7)获得行政或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8)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及其使用的证明材料;

(9)社保部门出具的律师事务所为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10)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11)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履行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12)律师事务所在外省市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批文复印件。

(二)县(市、区)司法局初审

1、县(市、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审查时发现报送的执业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进行调查核实。

2、县(市、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考核标准的,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省辖市司法局。

(三)审核公示

1、省辖市司法局收到县(市、区)司法局报送的律师事务所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依照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2、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等次评定后,省辖市(直管县)司法局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工作管理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四)备案公告

1、省辖市(直管县)司法局在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将全市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司法厅备案。

2、省司法厅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完成汇总,将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在“河南律师网”上予以公告,并报司法部备案。

六、相关情况说明

(一)暂缓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

1、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

2、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

暂缓考核的,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二)重新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

1、省辖市司法局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初审意见、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

2、省辖市司法局收到相关投诉、举报。

以上情况,省辖市司法局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重新进行检查考核。

(三)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

1、由省辖市(直管县)司法局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

2、各省辖市(直管县)司法局要对至今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清查,并发出书面“整改告知书”,责令其整改。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各地应当逐级将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上交省厅,由省厅将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在“河南律师网”上予以公示。

(四)用章问题

各地在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之后,应在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考核年度”栏加盖“2013年度”章;根据考核结果在“考核结果”栏加盖“合格”或“不合格”章;在“考核机关”栏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考核日期”栏加盖“2014年5月31日至2015年5月31日”章。 

河南省司法厅2013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工作流程

一、考核对象

2013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及法援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在分所所在地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二、组织实施

省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负责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省辖市、直管县司法局负责本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三、考核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省律师协会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事项。

四、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等次是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情况的总体评价。等次评定标准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1、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2013年10月1日后取得律师执业证或律师工作证的);

2、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3、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五、考核程序

(一)律师提交个人材料

律师按照考核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律师事务所提交其2013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填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3、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4、律师学历、学位、职称有变动的,应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

5、完成律师协会培训的证明材料;

6、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二)律师事务所考核评议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2013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1、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

2、根据考核评议情况,依据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2013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3、将出具考核意见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送交被考核律师本人阅签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三)律师协会现场考核审查

省辖市律师协会和省律协直管县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1、律师事务所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地律师协会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现场办理年度考核: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

(3)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4)律师执业情况总结。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还应提交所在单位(企业)出具的证明其在单位的法律事务部门专门从事单位(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同意继续执业的相关材料和工作证复印件;公司律师还需所在企业提供社保清单。

2、律师协会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后,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3、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四)司法局备案审查

律师协会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及律师执业证原件报所在地司法局备案;由司法局通过备案审查后,在律师执业证原件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五)省司法厅备案和公告

各省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处)、各省直管县司法局律师管理科(股)应按规定时间完成本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及时将年度考核的情况报告、考核结果报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备案。

六、相关情况说明

(一)暂缓年度考核的情况:

1、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

2、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3、未达到全国律师协会有关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

暂缓年度考核的,待有查处结果或停业整顿处罚期满或其他的暂缓考核的原因消失后,经本人申请,由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报律师协会重新审查确定考核结果。

(二)申请复核的情况:

1、律师对市律师协会作出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申请复核,复核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复核理由、请求、事实,并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律师协会应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复核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无误的,应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当重新确定考核结果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三)法援律师由主管司法局提出考核等次评定意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由所在单位提出考核等次评定意见,确定考核结果后报省辖市(直管县)司法局备案审查,并加盖“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统一汇总后报省司法厅备案。

(四)省辖市(直管县)司法局在对律师协会报送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后应在律师执业证“考核年度”栏加盖“2013年度”章;根据考核结果在“考核结果”栏加盖“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章;在“备案机关”栏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在“备案日期”栏加盖“2014年5月31日至2015年5月31日”章。

(五)其他事宜,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处理。

0391-6638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