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源检察机关开展律师参与
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市检察院,济源分院各部门,市司法局律管科,市律师协会:
现将《济源检察机关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 济源市司法局
2016年1月18日
济源检察机关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依法公正地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法律服务业发展的部署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5〕16号)精神,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确定2016年1月至6月在济源等六个市分院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试点工作。经济源市委政法委组织协调,济源检察机关与济源市司法局、济源市律师协会等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形成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精神,以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和着重解决人民群众合理诉求为指导,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独特优势,依法维护控告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律师和检察机关的良性互动,增强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公信力和全民法治观念,促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二、目标任务与原则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一项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和申请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的,可由市律师协会选派的律师,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认真评析信访案件,通过释法说理、提出意见建议、依法导入法律程序、评查纠错、依法终结等工作,促进案件公正处理,实现信访人息诉罢访。
(一)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具体任务
对于原案件处理正确的,要以其独立的法律服务者的身份向信访人辨明事实,分清责任,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对原案件处理可能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的,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向市委政法委提出,并监督意见建议的落实,促进案件的及早化解。对信访人生活困难,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协助信访人申请国家救助。
(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
1、依法。严格依照法律、政策和有关规定,向信访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依法维护信访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2、公正。尊重客观事实,保持中立,不偏不倚。既要向信访群众讲明法理,又要监督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促进矛盾化解和问题解决。
3、公益。不以营利为目的,无偿向信访人提供专业意见和法律咨询。
4、服务。尊重信访人的主体地位和主观意愿,不越俎代庖,不强制化解,不误导群众,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利益。
三、案件范围
以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可以商请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
(一)信访人与检察机关对信访案件的事实、证据或法律适用的认识存在重大分歧,信访人不接受检察机关释法说理,久诉不息的;
(二)经检察人员多次释法析理,信访人对检察机关已作出的处理决定仍不服,重访、缠访、闹访的;
(三)信访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典型意义的;
(四)信访事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已经引导信访人到相关部门反映问题,但信访人仍坚持认为应由检察机关管辖的;
(五)信访人申请要求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的;
(六)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邀请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的其他情形。
四、人员选任
由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负责选拔执业五年以上、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群众工作能力较强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同时建立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人才库,报市司法局备案。
五、参与方式
实行律师在检察机关来访接待场所值班制度。分市两级院要在来访接待场所设立专门的律师值班室,由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选派律师每周一、周三、周五(节假日除外)到分市院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工作。值班律师要协助检察机关接待来访,认真听取信访人的诉求,填写咨询登记表,详细记录信访人的情况及信访事由,分类引导信访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合理反映诉求,依法解决问题。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邀请律师参与化解的信访案件,经信访人申请或同意,可由律师代理信访申诉。代理律师由市律师协会向信访人推荐或由信访人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人才库中自愿选择。
六、工作方法
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和自身实践经验,采取多种方法,促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
(一)接谈信访人。协助检察机关接待来访,认真听取信访人的诉求,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并有针对性地做好法规、政策及专业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分类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对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属检察机关管辖的,律师可以帮助信访人代写诉状、收集材料,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控告、申诉。对不属检察机关管辖,属于公安、法院或者政府部门管辖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引导信访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反映。
(三)评析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对信访案件进行必要的调查,通过查阅卷宗,核实案情,对原案件进行分析、论证、评判,形成独立的意见。需要向检察机关了解案情的,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经信访人申请,可向其出具律师法律意见书。
(四)做好释法疏导工作。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求无理的,向信访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耐心细致地做好信访人的息诉罢访工作。对久诉不息的,做好心理疏导和精神抚慰工作,必要时可建议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质证,公开评议信访人的诉求是否有理合法。
(五)提出处理建议。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可能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律师可以对司法瑕疵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向检察机关提出源头治理、规范司法的意见及建议。
(六)帮助申请救助。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给予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难或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
(七)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工作。对符合终结条件的案件,经信访人申请或检察机关认为需要律师参与的,律师可以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工作,促使案件依法、公正、合理、妥善地予以化解和终结。
七、组织管理和经费保障
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具体负责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律师协会负责对参与律师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选拔、管理、培训律师等工作。每季度末,由市律师协会安排下季度的值班律师和值班时间,报市司法局备案,并通报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值班律师要严格按照轮值时间到检察机关参与信访接待,确因特殊情况需对值班人员或时间进行调整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前三日报告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同时通报检察机关控申部门。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对律师到岗情况及时通报市律师协会,确保律师值班制度的贯彻落实。
商请市委政法委牵头,检察机关和市司法局积极配合,向市财政局申请律师必要的值班补助、案件代理费等经费。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具体负责经费的分配和发放。
建立必要的奖惩机制。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取得明显成效的,由检察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根据情况对参与律师进行奖励。对律师在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激化矛盾,造成恶劣影响的,检察机关应建议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追究责任。
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