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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发布日期:2012-04-12 点击数:39
名  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文  号: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5-12-29
专业分类:刑法
     其他3
正  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关于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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