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协公告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行业动态 > 律协公告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发布日期:2012-04-12 点击数:68
名  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文  号:法释〔2011〕10号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颁布日期:2011-4-27
专业分类:刑法
     其他3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已于2011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释〔201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201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 法 条 文

罪  名

第133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
 
危险驾驶罪

 
第14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第16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20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
 
虚开发票罪


第21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234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2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
 
强迫劳动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

 
第276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338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
 
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第408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

食品监管渎职罪
0391-6638585